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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后”犯罪现象之透视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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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后”犯罪现象之透视及思考
发表日期:2010年5月14日 出处:淘甄轩雅藏 作者:法界撒旦 本页面已被访问 178 次
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行将结束之际,“九○后”青少年犯罪轰然而至,势不可挡,真可言“异军突起”,令人讶舌。“九○后”青少年犯罪主体出生在1990至1996年之间,及今最大年龄20周岁,最小年龄14周岁。笔者作为一个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就本人所在的山西省柳林县2009年和今年前四个月内审查逮捕的“九○后”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与分析,希望窥斑见豹,发人深思。
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间的16个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当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2人,其中出生于1990年后可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嫌犯94人,占总提捕人数的29%,即近4人犯罪嫌疑人中便有1人“九○后”,其比例之高,触目惊心。而实际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已触犯刑法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不良少年、有情节轻微直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作案后因未被破获而未受法律追诉者,这些隐性数字,尚不在列。我们对这94名“九○后”的个人基本信息再进行剖析,可得出如下一组数据。性别:男性92人,女性2人;年龄:1990年度出生20人,1991年度出生26人,1992年度出生20人,1993年度出生14人,1994年度出生12人,1995年度出生2人;学历:初中85人,小学9人;职业:无业51人,打工36人,在读7人;户口:城镇6人,农村88人;罪名:抢劫48人,盗窃22人,伤害14人,强奸3人,寻衅滋事2人,其他5人,其中有1人累犯。通过审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94名“九○后”犯罪嫌疑人中有逮捕必要的72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比例高达77%。
考观“九○后”犯罪之现状,我们发现这样几个特点:(1)男性居绝大多数;(2)1991年出生者居多,1990年、1992年出生者稍次之,1993年、1994年、1995年出生者较少;(3)大部分为初中学历,均未接受高中及更高的文化教育;(4)无业人员占半数以上,其他打工人员实际上工作也不稳定,处于半无业状态,在校生微占一定数量;(5)户籍性质大量存在于农民,且离开农村,流浪县城;(6)犯罪性质主要为抢劫和盗窃,侵财形态明显;(7)有极大比例的“九○后”嫌犯有逮捕必要,被羁押于监所中。
反思“九○后”迅猛犯罪之现状,我们追其原因,不外乎多年来广大专家深入研究并指出的教育缺失之故,笔者在此已无必要再冗作遑论。我们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去遏制和矫正这一社会危情。
(一)普及相对封闭式的强制性的文化教育环境。目前,我国教育机构严重短缺,待受教育的青少年数量庞大,失学、辍学现象相对严峻。从前述94名“九○后”看,有占92%比例人数的嫌犯仅有小学或初中学历,且均失学,流落社会。这使得这些心理尚未成熟、缺乏正确信念的青少年沾染社会恶习、沦入不良群体成为必然。所以,国家应承担起这一培养和净化人格的责任,不使新生一代成为危害自身(国家)肌体的毒瘤。青少年期是人之一生的学习期,必须将其置身于一个充溢文化教育氛围的生存环境中。国家要大力投资建设文化教育机构,降低教育收费标准,让所有适龄青少年走进校园,且接受封闭式的强制性的文化教育,逐步做到普及高中教育再到普及大学教育。如此,随着青少年知识的增加、年龄的增长、自律的增强,将会从内因和外因上大幅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多种教育内容并行的教育机制。单一教育已成为我国当前的畸形教育,人工刻意栽植扭曲的“病梅”,造就了一批可悲难堪的“Made in china”新生一代。对科学教育偏重,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明显阙如,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理念与做法。失去了人生关键的人格教育,使“九○后”很难成为一个完整丰裕的合格人才。所以,我们要将科学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并重并行,不可偏废。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就高屋建瓴的提出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宏大国策,但于今收效确实不尽人意。这一大政方针,我们至少应从校园开始稳步有效的去实施。学校要增加丰富的道德教育,博采国学之中的德育内容,从传统文化中汲取中国历史上珍贵的道德养分,诸如开设《幼学琼林》、《朱子家训》、《弟子规》等课程,来培养学生正确健康的道德观,使人人礼仪,个个谦恭,重塑中华民族传统的君子风尚。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受教育者从小懂法、畏法、守法,与德育和谐结合,相得益彰。
(三)用健康的宗教信仰自由教化青少年人心向善。经过我国几十年的痛苦思考,树立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应已成为必要。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社会主义制度亦并不与宗教信仰水火难容。但多年来,隐隐之中总将各种宗教视为共产主义的异端,无形的去排斥与鄙夷。应该说,每一门宗教都是几千年来发展起来的成熟哲学,它的顽强存在,证明其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宗教虽各有所别,但其教义主旨则有其共同之处,就是摈弃邪恶,追求善道,成就完美。如此一种净美的理想境界,自然能熏化、洗涤人心,使人从善如流,远离犯罪。事实上,近、现代史上有不少的政治家、科学家信奉某一宗教,他们大多为社会做出了不朽的贡献,成为历史巨擘,人类楷模。可见,在青少年中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不失为一种治人之策,使他们从小找寻到一条人生善途。
(四)建立新型的兵役制度作为青少年教育的弥补。我们在以普及高等教育的前提下,对少数可能失去学校教育或学校教育期满者,作为义务兵役,使其接受军事管理,以军事教育手段学习各门知识,来补充校园教育的遗失。军队是一个磨练意志、塑造贤良的熔炉,我们把它作为一个育人基地,同样施以科学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是极具意义的一项举措,使其培养出一批兼具军事才能的新时代人才。这种做法,也许有扩军之嫌,但我们绝非搞国际军事竞赛,我们旨在培养对祖国有用的青年,我们亦不必与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的非议而噪嚷。
(五)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社区预防和矫正机制。目下,我国大力倡导社区辅助管教制度,但笔者总觉得有落于形式之嫌,是否真正起到实效,未有所知。当今,社区人口居住繁杂,加之居民性格差异,地位有别,居留不定,很难置于一个统一的督管之下。我们希望建立的理想的社区管教机制中,应当是有对青少年的生活、学习进行观察、管理、教育而专门设置的组织和人员,以亲情关爱为前提,注重观察,敏于分析,耐心细致的监督管理中兼以合理有节的训导,从而对可能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进行有益的预防,对不洁青少年给以科学的矫正。社区预防、矫正是一种自发性的公益性的行为,既然要开展,就必须杜绝形式主义。
(六)构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青少年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已成为遏制其不法行为的最后防线。我们须更加冷静面对这一司法行为,将对青少年犯罪的惩罚、教育、挽救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逮捕、预审、起诉、审判、监管的各个环节。迫在眉睫的是,应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完善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审理程序,以专章规定,并在司法过程中,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审慎办理。
“九○后”犯罪,凸显于当今,是一个可怕的社会痼疾,清除和净化这一恶瘤,需要大家都来担当此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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